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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检察院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让“毁林人”变“造林人”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8-21     浏览次数:     

  近日,玉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因盗伐林木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而种植的生态损害修复林进行了初步验收。经现场查验,杨某某已按照《盗伐林木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要求,在约9亩地块上共种植了740株雪松,已全面完成植被恢复。

  今年4月,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杨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雇请他人在“中国国家地质公园”“AAAAA国家级旅游景区”“玉龙雪山”毗连区内盗伐重点公益林,对该地林区的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该院根据案件事实,委托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盗伐林木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生态损害修复方案),委托玉龙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就生态损害修复方案认定修复费用,经诉前公告程序后,向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后法院采纳了诉讼请求。

  该案的办理是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认真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围绕生物多样性和资源保护,切实开展生态损害修复的体现,既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绿地、警示一方人民”的效果,也起到了保护旅游景区生物多样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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