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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8-24     浏览次数:     

  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会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的,要解除土地合同,不得再承租、续租、转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于草皮种植。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组织村(社区)开展排查整治。凡在我镇辖区内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的单位(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草皮种植行为,限于2023年7月31日前整改到位,并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我镇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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