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400-123-4567

草坪知识

甘肃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9-15     浏览次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对于集体土地的林地,如果需要进行流转,需要什么手续?还是只是需要承包方和村民签订相关的流转合同即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交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我司有一集中式光伏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其他草地,请问国有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属于草原吗?用不用办理使用草原的审核同意书?谢谢

  答:国土三调结果中的其他草地适用《草原法》,应按草原进行管理。《草原法》规定,草原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和三调工作分类中,草地是与耕地、林地等并列的一级地类,具体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等二级地类。因此,《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等所有草地,都属于《草原法》规定的草原,适用《草原法》管理。占用其他草地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甘肃省的一家林业企业,需要在公司自己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防火通道,防火瞭望塔及辅助设施、森林灭火取水点、苗圃苗木基地及组培中心、科研实施基,需占用林地约400亩,请问:该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是县级、市级还是省级林业部门?

  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问:我县有个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占用非基本草原。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文件精神,该项目占用非基本草原只需去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分备案,不再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手续了,这样理解对吗,盼领导明示。

  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问:请问林地在被第一个人开垦后(这个算毁坏林地),撂荒多久后被第二个人再次开垦,第二个人也算毁坏林地呢?就是撂荒间隔时间多久再次被开垦,会算作毁坏林地?什么文件有相关规定

  答:《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综上,违反《森林法》规定,毁坏林地开垦耕地的,无论间隔多久,均应算作毁坏林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400-123-4567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