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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秒懂问答|让“菜”搬个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9-22     浏览次数:     

  王某为某小区业主,2020年王某自行在小区公共绿化地内种植了葱和韭菜,2020年3月9号,小区物业在小区内张贴了《关于园区草坪补种通知》,告知业主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自行处理。

  2020年3月22日,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王某种植的葱和韭菜予以清理,并进行绿化。王某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自己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花丛中的葱和韭菜是其私人种植并不是无主物,且因其每年拒交物业费,故与物业之间的物业合同已不存在,物业并不具有使用权。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将其种植的农作物恢复原状并对其赔礼道歉。

  小区物业区域内规划绿地,本身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同时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绿地的义务。王某在小区内公共绿化区种植葱、韭菜的行为涉嫌占用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有权及时对王某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葱和韭菜的行为进行劝阻及制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王某菜地的行为,王某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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