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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违规种植将承担法律责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9-24     浏览次数:     

  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等耕地耕作层破坏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0〕44号)要求。

  二、违法种植草皮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的,要求解除土地合同,不得再承租、续租、转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于草皮种植。

  三、处理期限。凡在我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的单位(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草皮种植行为,并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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