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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月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进口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7-29     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进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鹰嘴豆(Cicer arietinum),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华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鹰嘴豆的籽实。

  鹰嘴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乌方)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后,向中方推荐。中方将对乌方提供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视频检查或实地检查。审核通过后,中方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注册的企业名单。

  1. 乌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鹰嘴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调查,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2. 如监测发现新的重要的有害生物,乌方应尽快向中方通报。乌方应保留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在中方要求时提供。

  3. 输华鹰嘴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乌方应在装运前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鹰嘴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议定书的规定,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有其他豆类、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2. 如发现输华鹰嘴豆中有活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鹰嘴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带有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的,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甚至暂停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输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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