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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8-24     浏览次数:     

  《重庆市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充分体现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在绿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好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市公共园林绿地是指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以及防护绿地等由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的公共性质的城市园林绿地。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各类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由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防护绿地由防护主体的建设管理业主负责,无建设管理业主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者委托单位负责。

  (一)根据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其中,市级公园、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管护要求执行,其余绿地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护。

  (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质量标准》(渝建标〔2019〕6号)和本办法要求,对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进行分级划分。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下同)要将划分为一级管护的城市公共园林绿地资料送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三)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要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实施。

  (四)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企业应具备与从事管护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把园林绿化管护评价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一)各区县应结合实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的通知》(建标〔2018〕4号)测算各类绿地分级管护费用标准。管护费用包含正常管护情况下的人工费、材料费(肥料、浇灌水、药品)和机械使用费等。对有特殊管护要求的项目,应当据实测算管护费用,确保管护效果。

  (二)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实施管护的绿地费用标准,应依据有关定额标准,作出限额,实际管护费用按照协议执行。

  (三)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物价、劳务费用等变化适时提出管护费用标准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供各区县参考。

  (一)各区县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经费到位、效果良好。

  (二)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管护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管护培训,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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