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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树伤人谁担责?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9-15     浏览次数:     

  2023年3月23日11时许,叶女士接小孩放学时突遇,遂至小学的车库门口躲雨,这时讼争林木突然折断、倾倒带动铁栏倒下,树枝砸中叶女士。

  叶女士倒地不起,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叶女士出现全身多处损伤,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3-7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腰1椎体、横突骨折等症状。

  2023年7月,叶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叶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讼争林木为总高度约13-14米的南洋杉,树干根部直径约30厘米,树叶葱翠,生长于与小学相接的文化馆院内,平时由文化馆负责养护。

  文化馆、小学对其所属的围栏、植被树木有管护的义务,由于其管护不到位,造成树木折断后砸倒围栏并砸伤自己,文化馆和小学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万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的本次损害与讼争林木折断、倾倒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讼争林木管理者为文化馆,叶女士有权向责任人即文化馆主张赔偿。经庭审查明可知讼争林木枝叶繁茂浓密,整树高达13、14米。在这种情形下,如遭遇雷电暴风雨等天气极易发生树干折断、坠落、倾倒等情况。作为案涉林木的管理人,文化馆对自己管理的林木有进行管护的责任。因此,文化馆应更谨慎,加强对林木的养护工作,提前对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折断侵权情况的发生,故对因不可抗力的抗辩不予采信。

  文化馆认为讼争林木折断、倾倒系因小学所属的路面施工导致,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该抗辩亦不予支持。因该路段在讼争事故发生前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行人可正常通行,学生及家长在此路段接送孩子并无过错,文化馆认为该事故应当由小学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法院亦未予采信。

  鼓楼法院判决文化馆承担叶女士全部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17.7万元。文化馆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受恶劣天气和道路施工建设影响,林木折断引发的侵权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文化馆承担侵权责任满足法定要件,林木折断、倾倒的事实确已发生,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了叶女士的损害,文化馆作为林木的管理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故文化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本案不存在相应的免责事由,文化馆作为林木管理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林木的管理、维护达到维护公众安全的程度。同时,文化馆不能仅以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要求免责,对于雷电暴风雨等特殊天气文化馆应当更加谨慎,及时采取加固、修理、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加强林木的养护工作。

  本案系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1257条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承担侵权责任。文化馆作为案涉林木的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对林木的管理、维护义务,包括对案涉林木合理的修剪及加固等,是应对受害人叶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极端天气是否当然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可否以此主张免责。依据民法典第180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极端天气固然难以避免,但大部分时候是可以预见并能够通过适当措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文化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提前加强了对林木的养护工作,因此其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与此同时也应注意,依据民法典第1273条之规定,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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