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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发布5个典型案例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敲响警钟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09-17     浏览次数: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日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次发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有序合理保护利用森林资源。

  近年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采取“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方式,通过持续开展森林督查、打击毁林等专项行动,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破坏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此次发布的5个案例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某区园林绿化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修建建筑及硬化道路。经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2867.5平方米。

  北京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林地内修建建筑及硬化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给予21506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不仅需要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要面临较重的行政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面临“牢狱之灾”。

  2022年4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村民张某在林地内挖山取土。经调查,张某在林地内取土,用于平整自家承包地;取土地点为空地未生长植被,毁坏林地面积105平方米。

  张某私自在林地内取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张某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给予28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壤是林地的重要组成要素,直接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私自取土会影响植被生长,破坏地表地貌,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严重后果。广大市民应当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杜绝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毁坏林地行为。

  2021年5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某镇林地上林木被砍伐。经调查,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29株,立木蓄积1.26立方米,价值3255元。

  孙某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孙某补种林木145株,给予325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盗伐林木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林地所有者的林木的所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森林生态资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某村村南有林木被砍伐。经调查,该村经济合作社未向本区园林绿化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合作社所有的18株林木,立木蓄积5.535立方米,价值2174元。

  该村经济合作社擅自砍伐其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该村经济合作社补种林木18株,给予86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国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行为是指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不仅违反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更是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先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再按照林木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

  2022年3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某村2株榆树被毁。经调查,秦某因2株村集体所有的榆树影响其果树生长,遂将2株榆树损毁,并丢弃在原地,被毁榆木价值930.16元。

  秦某毁坏村集体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秦某补种6株榆树,给予1860.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毁坏林木行为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毁坏林木不以占有木材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取其他价值。林木生长周期慢,林木成材需要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广大市民不能因影响果树产量等个人利益而毁坏林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日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次发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有序合理保护利用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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